信用的兩個重要因素是履約能力和履約意愿。其中,履約意愿是受信人償還信用的主觀態度,涉及受信人的道德意識和社會責任感。這種道德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實際上屬于道德和倫理的范疇。
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廣義的信用又包括兩個基本內涵,狹義的信用和“誠信”。狹義的信用是指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和價值流動的特殊方式。誠信反映的則是受信人的可信賴程度,與受信人的道德水平和價值觀念有關。如果從狹義上理解信用,那么信用與道德無關,是純粹的經濟學概念,明確地屬于經濟學范疇。然而,如果從廣義上理解信用,那么信用的“誠信”內涵必然使信用被納入倫理范疇,具有道德屬性。
因此,信用(廣義)所蘊涵的“履約意愿”和“誠信”內涵,構成了信用與道德的部分“重合”。這一部分“重合”決定了信用的倫理屬性和道德內涵,它同時也表明,信用是道德在經濟領域的延伸和表現形式,是道德倫理的社會性外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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