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個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
國際上一般都對個人的不良信息設定了保存時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國規定保留 6 年;韓國規定保留 5 年;美國規定,個人破產信息保留 10 年,其他負面信息保留 7 年, 15 萬美元以上的負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規定是,個人破產信息保留 8 年,敗訴信息保留 7 年。
在《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有不少公眾意見和專家提出,應當對不良信息設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國際慣例,《條例》將不良信息的保存時限設定為 5 年,超過 5 年的應當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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