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和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規定了不同的設立條件。
考慮到個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為既適應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了解個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實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侵犯個人隱私,《條例》對設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嚴格,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需具各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注冊資本不少于 5000 萬元,有符合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取得任職資格等條件,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登記。
《條例》對設立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寬松。只需依照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自登記之日起 30 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即可,不需另行審批。
征信機構設立后,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征信機構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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