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許可項目及制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在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方面,通過修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16部行政法規的19個條款,取消了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等16項行政審批項目,以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在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方面,通過修改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取消了相關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初審,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審批,以減輕管理相對人負擔,提高行政效率。
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通過修改海關事務擔保條例,將可以申請免除擔保的主體確定為經海關認定的高級認證企業,充分發揮企業信用的作用,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及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
在加強后續監管方面,強化了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從事相關活動的監管。一是規定了備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刪除了相關事項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規定,引入備案的監管措施。二是規定了信用監管措施。修改后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三是修改了相關行政處罰規定。修改后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實驗室2年內不得申請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廢止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5部行政法規。這5部行政法規有的是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規定存在沖突;有的是主要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上位法已有新的更具體的規定;有的是調整的對象已消失;有的被現行有效的法律替代;有的實踐中已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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