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國家發改委獲悉,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要求,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辦理相關業務提供便利,國家發改委就在相關業務中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事宜發布通知,要求從2018年1月1日后,企業(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停止使用,改為使用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未更換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其主體資格仍然有效,為避免影響正常業務辦理,需盡快辦理證照的更換。
自2018年6月30日起,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會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停止使用,改為使用由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或批準單位、歸口管理單位)制發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
通知表示,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可繼續使用,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信息系統內先行賦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并建立與原管理代碼的映射關系。
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軍隊事業單位現有代碼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渡應于2020年底前完成。軍隊事業單位現持有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到期后,可憑上級管理單位(師級以上)出具證明辦理相關業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持有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到期后,可由縣級農業部門出具證明辦理相關業務。
此外,根據通知,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政府部門及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時,按規定應出具身份證明的,辦理單位應查驗其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各地方、各部門在開展其他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身份標識的,應統一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尚未納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的單位在辦理銀行開戶時,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賬戶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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