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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西安:擬建立失信懲戒制度 規范網絡旅游經營
查看:496  發稿日期:2019-03-26 13:46:02

《西安市旅游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自2018年2月17日起施行,全面規范陜西省西安市旅游市場秩序,加強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向失信行為說“不”

 

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辦法》明確,西安市人民政府將建立旅游市場綜合監管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旅游市場綜合監管情況,協調重大聯合執法行動,研究解決綜合監管和聯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無資質經營旅游業務、以不合理低價招徠游客、欺詐和強迫游客消費等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西安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西安市、區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游行業失信懲戒制度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旅游經營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違約行為。

 

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如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者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等情形,都將按照規定納入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向虛假宣傳說“不”

 

不得欺騙、誘導旅游者消費

 

西安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本市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客流量預警、經營者服務質量、行政處罰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詢服務。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禁止強迫旅游者購買聯票、套票。

 

旅游經營者之間有業務往來的,應當通過合同約定支付傭金的具體數額或者比例,并納入營業收入,不得在賬外給予或者收受傭金。不得向領隊、導游、旅游車輛駕駛員等旅游從業人員直接支付傭金。

 

景區經營者應當如實介紹景區的性質、規模、歷史沿革、建成時間等概況,并在景區入口、售票處的顯著位置明示。不得采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等方式欺騙、招攬游客。

 

旅游購物場所經營者應當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明碼標價,公平交易,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欺騙、誘導旅游者消費,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進行交易。同時,旅游客運經營者及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約定的線路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改變線路、更換車輛、停止服務或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向不規范網絡旅游經營說“不”

 

互聯網業務應取得經營許可證

 

通過互聯網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許可證信息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網認證信息。

 

互聯網旅游經營者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真實、可靠的旅游服務信息,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提示等信息。涉及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服務的,應當在相關產品主頁面的顯著位置標明,并向旅游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通過互聯網經營旅游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單項代訂業務的互聯網旅游經營者,應當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經營者作為服務提供方。

 

向侵害游客權益說“不”

 

導游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費

 

《辦法》明確,旅行社、導游、旅游車輛駕駛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未取得相關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游客;以明顯低于成本的不合理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游客;誘導、欺騙、強迫和變相強迫游客消費;安排旅游者游覽被納入不良信息記錄的旅游經營單位,或者安排有不良信息記錄的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經營者、經營服務場所提供服務;收受景區以及為游客提供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的回扣;向游客索要小費;降低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不符合規范要求;強行滯留團隊或者在旅途中甩團、甩客;毆打、謾罵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游客。

 

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擾亂旅游市場秩序、侵害游客權益的行為。其中,非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或者以旅游名義招徠游客;不得非法從事導游活動,或者攔截車輛、游客強行兜售講解服務;不得利用商業賄賂引導相關人員輸送游客,誘騙、強迫游客消費。

 

旅行社違反《辦法》規定,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將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領隊違反《辦法》規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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